《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决定》解读
近年来,国家、省已多次调整闲置土地相关政策,我市政府规章《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且个别条款与上位法冲突,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立改废”并举的立法精神,现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废止后,我市直接适用自然资源部出台的部门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另外,我市将于2024年全面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计划在条例中设置闲置土地专章,对需保留、变通、创新的制度予以明确和授权,再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规章《珠海经济特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或者配套文件。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2012年出台,明晰了各部门的职责,推动闲置土地的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省不断调整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政策,现实中已直接执行自然资源部出台的部门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已计划2024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筹制度体系建设和机制安排,故对《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