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批准通过,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个体工商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还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进一步细化规定,履行法规授权职责,珠海市制定了《珠海市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作为指导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照单位处罚的判定依据。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陕西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标准》合计7条,作为指导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照单位处罚的判定依据。
(一)《标准》适用主体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即经注册登记、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规模三要件缺一不可。流动加油、加气、售卖摊位等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标准》按照单位标准予以查处。同时,规模型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规模型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责任。
(二)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提出了“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也提出了小型场所的概念并明确了小型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需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本《标准》补充了小型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经营者需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标准》明确为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做面积限制,只做业态要求。对于少量储存、经营高度白酒(38度以上)、酒精(液体、固体)等,附带零售打火机(打火机油)、火柴等,使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品辅助生产、加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的,不视为本《标准》所指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
(四)旅店、旅游民宿、养老院和寄宿制的托儿所、幼儿园一直是火灾防范的重点场所,《标准》借鉴了《陕西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对上述需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五)为统一执行尺度,本标准中的“建筑面积”均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对应建筑的面积或者实际经营活动中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两者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活动中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主要目标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标准》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判定范围,作为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照单位处罚的判定依据。
五、有利举措
一是促进执法公正。明确了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的标准,避免了对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判定争议,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透明。二是实施操作简便。《标准》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参考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充分论证实施条件,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规范行业管理。《标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无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措施的情形,能进一步减少监管盲区,提升行政效能,短期内可能增加部分经营者的合规成本,但长期来看有利于行业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标准》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