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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消防救援大队、各消防救援分局:

  《珠海市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标准》于2025年10月3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局办公室反映。

  附件:珠海市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


  珠海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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