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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务信息化揭榜制项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珠政数管〔2025〕119号)

ZBGS-2025-31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实施“揭榜挂帅”新型项目组织方式的相关精神,积极落实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通过揭榜制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发挥财政资金对政务信息化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推动政务信息化领域关键技术攻关与跨部门数据场景应用,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变革的双向驱动,切实以“揭榜挂帅”方式强化有组织的项目管理创新,不断加强信息化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务信息化揭榜制项目工作指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 年 9 月 19 日


珠海市政务信息化揭榜制项目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实施“揭榜挂帅”新型项目组织方式的相关精神,积极落实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通过揭榜制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发挥财政资金对政务信息化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推动政务信息化领域关键技术攻关与跨部门数据场景应用,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变革的双向驱动,切实以“揭榜挂帅”方式强化有组织的项目管理创新,不断加强信息化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揭榜制是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的制度创新,是指通过需求征集、技术评估等方式,立足区域禀赋培育新质生产力增长极,建立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项目形成机制,公开发布技术攻关、数据服务的揭榜任务,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揭榜攻关和数据服务,建立标准化榜单库和评审机制,形成示范项目,提升项目绩效,培育领军企业,形成创新模式,建成全国领先的政务信息化创新生态。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揭榜制项目(以下简称“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资助。揭榜制项目管理应遵循产业需求锚定、数据驱动决策、施策精准适配、市场机制牵引、管理闭环迭代、容错赋能协同六大原则,构建功能更实用,使用更高效、资金更节约的需求导向型创新生态。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和数据局”)主要负责揭榜制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榜对接和绩效评价,将揭榜制项目资金补助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解决。

  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提出需求,配合论证遴选和发榜对接,开展项目调整、过程管理和验收,申请并支付项目资金补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揭榜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年度资金补助总额,并根据市政务和数据局的项目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拨付资金,组织对项目资金的监督。

第二章 主体要求

  第五条 揭榜制项目主要聚焦我市数字政府、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等领域,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物联、人工智能应用、大模型等技术研究和创新方向。

  第六条 揭榜制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发榜组织方、发榜需求方和揭榜方。发榜组织方为市政务和数据局,发榜需求方为提出政务信息化建设或场景应用需求的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揭榜方为事业单位、企业、科研院所、创新联合体等。

  发榜需求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出的场景开发需求应聚焦政务服务流程优化、跨部门数据开发利用、人工智能应用等政务信息化应用场景。

  (二)提供可开放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清单,或明确社会数据资源的合法获取路径。

  (三)承诺为揭榜制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如场地、跨部门协调、业务指导、数字资源支持等)。

  (四)揭榜制项目需求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不涉及敏感数据或国家安全领域。

  揭榜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环境和稳定的研发团队,能够提出技术攻关的可行性方案,愿意配合开展方案评价、对接及评比等工作。

  (三)在同等条件下,具备政务数字化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拥有省级以上数字政府建设最佳实践案例、典型应用场景标杆型落地案例的申报主体优先。

  (四)提供揭榜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技术路线、资金投入计划及阶段性目标。

  (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对项目进度的全流程监管。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七条 榜单遴选。发榜组织方每年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库中遴选揭榜制项目需求,聚焦我市数字政府建设主战场,重点遴选具备基础性、先导性、突破性特征的政务数字化、核心算法、系统集成、数据治理等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在政务服务、智能决策、人工智能、可信政务区块链、大模型应用等方向形成技术突破,且具有显著场景示范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的技术探索项目,建立揭榜制项目需求库。

  第八条 发榜公告。发榜需求方根据发榜组织方评估意见编制揭榜制项目需求,明确研发任务、技术指标、预期成效、实施期限、科学设定发榜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等,以及对揭榜方的相关要求,形成揭榜制项目正式需求。发榜组织方汇总揭榜制项目正式需求后,在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后统一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需求对接。发榜组织方组织发榜需求方和意向揭榜方开展揭榜制项目需求交流会。经供需双方充分论证协商,对技术可行性、实施路径及权责划分达成一致后,由发榜需求方指导意向揭榜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预计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其优势;可能出现的影响研发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经费估算等),各意向揭榜方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发榜需求方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发榜需求方将拟采纳方案报请发榜组织方审核备案。

  第十条 揭榜公告。发榜组织方组织市财政局、行业专家对发榜需求方拟采纳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步论证。通过论证后,发榜组织方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调工作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发榜组织方统一发布揭榜公告。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公示期满后,依据揭榜公告,发榜需求方与揭榜方签订揭榜制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根据揭榜制项目合作协议要求,发榜需求方与揭榜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发榜需求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发榜组织方。

  第十四条 申请资金补助。揭榜制项目验收通过后一个月以内,揭榜方可向发榜需求方申请资金补助,发榜需求方根据揭榜方的申请向市政务和数据局申请资金补助。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与项目验收情况相符的建设方案核定项目研发成本,根据项目研发成果及转化收益核定项目资金补助额度,单个项目不超过研发成本的 20%且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五 成果转化。揭榜制项目验收通过后,发榜需求方采购使用项目成果,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珠海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支持优秀揭榜制项目成果参加数字中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 X”等政府主导的典型案例遴选和相关赛事评比。推荐优秀数据类成果在依法成立的数据交易场所挂牌交易。推荐优秀揭榜方纳入数据企业培育库。

  第十七条 支持优秀揭榜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扶持项目,并按需提供政策解读、政策宣讲等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优秀揭榜制项目成果在本市和周边地市推广复用。支持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采购揭榜制项目成果。引导产业投资基金、风投基金投资优秀揭榜方。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数据资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优秀揭榜方解决融资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揭榜制项目调整、过程管理、验收等参照珠海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力,揭榜任务未能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发榜需求方、揭榜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市政务和数据局审核同意,项目可以延期或终止。项目终止的,不得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虚假揭榜、不有效履行揭榜义务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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