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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珠海市技术引进中专利法律状态审查办法(市政府5号令)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珠海市技术引进中专利法律状态审查办法》已经1997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珠海市技术引进中专利法律状态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审查,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法律状态审查,是指对该专利是否有效,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时间和期限的审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技术时涉及专利技术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凡涉及专利技术引进的项目,技术转让方或许可方必须提供与该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关的资料(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权有效证明),双方须在正式合同签订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国内专利进行确认,并于3日内出具其专利法律状态报告,对国外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审查并于10日内出具其专利法律状态报告。
   第六条凡涉及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的合同,应附具经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报告,否则,市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以专利技术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专利证书以及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出具的该专利法律状态报告。
   第八条引进市重点专利技术项目时,引进单位应当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项目的谈判,必须有熟悉专利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市重点专利技术引进项目,是指对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或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设备、技术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第九条专利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报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利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向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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