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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修订《珠海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确保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包含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事件分级标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明确《预案》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包括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的应急响应。由放射性污染引起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不在本范围之内;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赤潮灾害事件等应急处置,另从其规定。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明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职责,以及区级应急指挥体系。

  (三)日常监测与预警。包括日常监测、预警工作、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等内容。明确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主要规定了信息报告与通报、响应启动、现场指挥和协调、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医疗救治、社会稳定维护、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内容。

  (五)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理等内容。

  (六)应急保障。主要包括队伍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讯保障、医疗保障等内容。

  (七)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内容。

  (八)附则。主要包括名词解释,预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预案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有利举措

  《预案》全面提高我市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根据《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有助于及时预防、控制和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预案》删除了已废止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表述,与现行应急监测规范保持一致,并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分工作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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