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一、制定必要性
我市率先在全国进行商事登记改革,2012年5月,出台《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这是全国首部探索商事登记改革的政府规章,也是全国首次就商事登记改革进行立法。2012年10月出台《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3年6月出台《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随着市场主体改革的深入推进,2022年底出台《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确立了市场主体登记系列体制机制,并要求市政府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了商事登记条例。
为巩固改革成果,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条例》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问题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机制,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我市持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审批,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细化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实施办法》对市、区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了两级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同时,针对标准地址登记、证照分离和“一照通行”改革、政务服务和其他登记管理工作,明确民政、公安、人社、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
(二)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具体要求
一是《条例》变通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实现“减事项、减材料”,《实施办法》分别列举登记和备案的具体事项范围。二是落实《条例》规定的登记确认制和承诺制,明确了六种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免予提交的材料和情形。三是明确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被除名等四种不适用登记确认制的情形。(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
一是建立了标准地址申报制,全面提升市场准入便利,改善我市营商环境。二是推进“一址多照”改革,规定了“一址多照”的四种情形。三是规定了住所托管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明确了商业秘书企业条件和可进行托管的“咨询、策划”类行业范围。五是强调了禁设区域目录的监管主体和调整程序。(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四)变通营业执照具体记载事项
《实施办法》变通国家关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规定,巩固我市改革成果,根据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六大类市场主体的不同类型特征,分别规定了营业执照具体记载的事项。明确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可查询各项登记、许可、备案、监管等公示信息,我市可自行制定营业执照的类型和式样,报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创新涉企经营审批服务改革措施
近年来,我市不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程度,推进试点开办企业与多个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理”的“一照通行”改革,为保障改革措施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实施办法》将深化涉企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等多项措施予以固化。一是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许可证明材料。二是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即申请人提交了规定的材料,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三是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部门应当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四是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流程和材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六)强化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一是强调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对市场交易安全和政府治理效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失联户”和“僵尸户”,《条例》创设了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实施办法》就除名的条件、程序、决定等进行了细化,倒逼企业开展清算、申请注销,释放名称资源。三是对《条例》规定的违反禁设区域目录和承诺不实等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