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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珠府〔2025〕33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

  自2025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用火审批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9。

  七、其它事项

  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拒不执行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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