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有关细则》的通知
珠环〔2025〕8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等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服务工作,现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有关细则》并印发实施。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25日
珠海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有关细则
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服务工作,现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一、完善联动服务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动服务,完善珠海市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服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前移,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
(一)建立联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明确的业务联系人,现随文发送《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服务联络机制信息表》(详见附件1),如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各相关单位要及时通过粤政易告知更新。
(二)优化服务机制。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要靠前服务,助力拿地即开工,优化不同类型建设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服务机制。
1.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市自然资源局每年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供应地块电子界线(CAD和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规划文件等资料,书面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意见。
2.列入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的地块。市自然资源局每年公布年度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后,各级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及实际,梳理清单分批次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地块电子界线(CAD和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规划文件等资料,书面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3.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公布土地储备项目计划后,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储备地块电子界线(CAD和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规划文件等资料,书面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根据地块资料,结合辖区内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核查服务,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商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充其他资料,建立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以下简称“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反馈至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
4.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拟开展土地用途变更或拟新增供应(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外)的地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在签订收地协议(收地补偿协议)、作出收地决定、自然资源核准转让、土地供应前,将《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地块电子界线(CAD和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规划文件等资料提供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若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涉及从事过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现土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详见附件3)提供给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土地用途变更申报主体在用地审批前,将《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地块电子界线(CAD和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规划文件等资料提供给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商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变更申报主体补充其他资料。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结合辖区内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情况,将地块纳入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土地用途变更申报主体,并将书面通知抄送至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
5.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将地块纳入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书面通知抄送至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涉及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变更主体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地块电子界线(CAD和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规划文件等资料,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将地块纳入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书面通知变更主体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二、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实施动态更新机制。纳入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的地块,经判断属于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的地块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以下简称“调查名录”),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判断不属于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的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提醒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仍需关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如发现土壤颜色、气味异常或有固体废物填埋堆积,应封闭现场,做好已挖出疑似污染土壤的单独存储、防淋防渗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及时通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到现场核实。经现场核实确认存在土壤污染痕迹的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列入调查名录。若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认是否属于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的地块,各地块责任主体或牵头责任单位要及时将用地实际用途和性质等要素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意见。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且结论确定为土壤污染地块的,地块责任主体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且结论确定为地块风险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地块责任主体应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符合规定的地块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未通过评审的,或经调查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土地出让、划拨。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前,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发现违法违规提前开工事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处理处罚。
三、严格风险管控、修复过程管理
(一)方案编制技术指引。风险管控、修复技术宜采用国家颁布、经过实际工程验证的技术和装备,具体可参考《关于发布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的公告》《2020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等文件。鼓励和支持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研发的新型技术和装备在地块开展风险管控、修复试点。
(二)加强工程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涉及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及开挖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等,地块责任主体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经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作为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的附件。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主动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并接受各方监管。
(三)风险管控、修复期间执法检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将名录内地块基本情况书面反馈至属地自然资源、城管综合执法、辖区街道(镇)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检查。
(四)风险管控、修复阶段性效果评估。地块责任主体应另行委托效果评估单位对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环境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效果评估单位要坚持第三方公正地位,独立开展工作,不应与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效果评估报告经评审确认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地块责任主体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移出名录。
四、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
对于涉及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将后期管理方案中涉及地块开发深度限制、风险管控设施保护边界等要求书面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五、其他要求
(一)如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服务联络机制信息表
2.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
3.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
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