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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报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公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场听取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4年10月24日,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公园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接受听证申请。

  2024年11月15日,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公园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等。

  (二)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情况

  听证会代表的产生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方式,确定了13名听证参加人,实到13人。其中,市民代表6人,分别为刘启雄、李景恩、吴鑫、谭淑樱、郑忠香、钟艳云;行业代表1人,为珠海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余郁华 ;企业代表3人,分别为:珠海正方公共资源运营有限公司占美旺、珠海正圆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曹龙、珠海高华城市资源有限公司蒙树华;人大代表1人,陈少敏;政协委员1人,陈伟光;行业专家代表1人,为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李丹。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规定,会议如期举行。

  (三)召开情况

  听证项目:《珠海经济特区公园管理办法(草案)》

  听证时间: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

  听证地点: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楼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雷晓国 

  陈述人: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黄文国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李祥琴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龚清敏

  记录员: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李炟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马瑞 

  听证会有三项议程:一是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人等名单;二是听证陈述人介绍《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政策依据、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等;三是13名听证参加人对《管理办法》发表意见和建议,或者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建议修改的内容、依据和理由。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效保障民众民主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利,提升《管理办法》制定质量,听证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公园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公园建设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园规划设计存在缺陷,施工管理粗放,苗木栽植基地环境保障不足;部分公园基本功能不健全,游憩、服务、管理、应急等设施设备配置不到位;不文明游园行为形式多样,涉及面广且多发;部分公园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上述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出台新的管理制度,统一加以规范解决,进一步弥补制度漏洞、强化公园规划、推动公园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品质。

  (二)主要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9.《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10.《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十六号)

  11.《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三十二号)

  12.《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正)

  1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3年11月26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十五号)

  14.《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通过)

  15.《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17.《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2024年09月30日发布,2024年12月01日施行。

  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19.《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城〔2016〕36号)

  20.《城市绿化用地分类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JJ85-2017)

  21.《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2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珠府办〔2022〕10号)

  (三)草案形成过程

  从2023年1月开始,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初步拟定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立法工作思路;开展了系列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一是前往各区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养企业,邀请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座谈会,摸清我市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管养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赴成都、遵义等地调研,借鉴学习经验;三是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各方意见逐条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形成本草案。

  (四)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四十五条,制定理念为:以人为本,服务民众,落实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共七条。主要是对本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公园定义、适用范围、管理经费来源和保障、公园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公园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公众参与公园管理和服务的方式进行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十四条。主要是对公园规划和建设的原则,公园设计(包括变更公园设计、设计的原则等内容),公园内基础市政设施的布置,公园内设施的布局,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公园建设过程中新技术的运用,公园的报建竣工及移交事宜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三章公园的管理与服务,共十八条。主要是对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予以明确,对管理工作、质量提出要求,明确公园开放时间,强调公园环境的保护,允许在公园内引进满足游客需求和条件的配套服务项目,规范配套服务项目的经营收入的管理使用,对公园园容、安全(包括人员流量、游乐设施运营条件、作业人员的配备、消防、自然灾害全区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共五条。主要是规定了对违反《管理办法》中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标准。

  第五章是附则,共一条。对《管理办法》中的概念进行了释义,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听证代表的问题和意见陈述

  会上,听证代表在听取听证陈述人对《管理办法》制定情况的介绍后,积极踊跃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关于规划与建设方面

  1.建议对公众参与的条件、方式、程序进行明确。

  2.建议明确配套服务设施的标准和安全保障相关内容,利于后续管理。

  3.建议将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提高到8%到10%。

  4.建议增加关于珠海老旧公园内存在一些无人经营但未拆除设施的处理措施。

  5.建议增加适儿化的相关内容。

  6.建议增加母婴室。

  7.建议增加新能源路灯。

  8.建议增加无障碍建设、管理方面内容。

  (二)关于管理与服务方面

  1.建议明确封闭式公园的开放时间。

  2.建议确定城市公园管理方来源政策。  

  3.建议增加城市公园中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备,加强人员引导。

  4.建议明确群众性活动的报批手续。

  5.建议对车辆、噪声等的管理不要太详细。另外出台细则。

  6.建议增加社会投资建设公园的管理收费和管理内容。

  7.建议统一“游客”与“游人”的定义。

  (三)关于法律责任方面

  建议考虑社会矛盾,结合其他地方经验,对处罚内容进行明确。

  (四)其他

  1.建议鼓励养护单位购买保险,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兜底解决。

  2.建议在本办法出台后,主管部门配套实施办法,以利于办法的实施落地。

  四、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建议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一对应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规划与建设方面

  1.现有《珠海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对公众参与认建认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且后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配套服务的标准已经有《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等技术性规范的规定。《管理办法》属于公园建设和管养的政府规章,不适宜过于详细的规定该类标准。

  3.关于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五的规定,已在《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明确。《管理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规是规章的上位法,因此对于比例的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4.《管理办法》出台后,对无人经营但未拆除的设施,需经过综合论证后,结合实际进行处理。

  5.珠海已有建设儿童公园的规划,在现有公园建设儿童游乐设施也需要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已有关于游乐设施的原则性规定。

  6.目前,暂无母婴室的设置的上位法规定,现行的《公园设计规范》中也无相关依据,故在《管理办法》中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实际上,在公园的设计、建设、改建过程中,如有条件,会增加母婴室的设置。

  7.对于新能源设施的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新技术的运用,其中包括推广绿色照明等。

  8.关于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已有相关规定。同时,?《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中)已有明确设计要求。

  (二)关于管理与服务方面

  1.《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公园的开放时间已经规定了由公园公示,也就是由公园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设定具体开放时间并公示。

  2.公园维护管理服务的采购由每个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同时,采购方式的选用已有现行的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予以规定,根据立法的相关原则,《管理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3.《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公园出入口”主要指园路出入口。因每个公园实际情况不一样,对于小路是否设置出入口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设定。

  4.报公安机关审批举办的群众性活动的标准和具体规定已有《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做出规定。《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应当办理审批的活动类型。但设置明确的活动人数,目前无上位法依据。

  5.《管理办法》出台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况出台“实施细则”。

  6.《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

  7.统一修改。

  (三)关于法律责任方面

  考虑到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标准。

  (四)其他

  1.关于鼓励养护单位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属于管理机构与养护单位可协议约定的事项,不适宜进行明确规定。

  2.对于《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后期将结合管理实际,视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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