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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听证报告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打私办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在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听证会主要围绕《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公告方式和报名情况

2023年3月30日,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公告了听证会的时间、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草案全文等相关内容。

至2023年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共有13人报名参加听证会,包括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市民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代表、律师代表。

听证参加人的确定

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市民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代表、律师代表的报名人数与规定的名额一致,确认该13人为对应类别的听证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还设置了相关部门的旁听代表5人。邀请了市司法局、拱北海关、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负责同志作为旁听代表参加此次听证会。

经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会主持人由市打私办专员、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副支队长朱祥华担任;听证陈述人由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副大队长陈伟国、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一级警长林蓥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张宗卿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四级警长潘佳鹭、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李昌昊担任。

2023年4月13日,听证参加人员的名单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听证会举行过程

2023年4月20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有12人,分别是企业代表王晓明、刘斌;行业协会代表吴宁娟、刘霞;市民代表都俊梅、徐雪平;市人大代表李蕴芳、杨志伟;市政协委员代表林冰、沈继光;律师代表杨毅、凌奕云。企业代表郭子健因出差请假。出席听证会的旁听代表有5人,分别是凌亚超、王伟娜、齐霞、梁笑峰、吕鹏。

听证会共四项议程:一是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二是由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会的背景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三是由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由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四是由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整个听证会历时一个半小时。听证会上气氛热烈,听证参加人发言踊跃,围绕听证内容提出了问题、意见或建议,实现了听证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各方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听证参加人针对《条例(草案)》中公安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与海关的职权划分、执法单位的范围、管辖异议的协调处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措施、预防体系、市场主体的义务、走私行为的类型、与上位法的衔接、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询问,听证陈述人现场进行了解释、说明和答复。同时,听证陈述人针对《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第二十八条的查缉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建议修改相关表述。因为要求证人“提供证明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缺乏法律依据,建议调整。

(二)关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执法单位

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单位对涉嫌走私或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行为采取下列措施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议对执法单位进行概念性的描述。

(三)关于第二十五条的表述

建议将“各行业协会”中的“各”字去掉,直接表述为“行业协会”。

(四)关于海关缉私局的执法主体地位

海关缉私局在条例里未能体现。因为海关、海关缉私局、公安局是不同的执法主体,建议将海关缉私局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明确列入条例。

(五)关于第十四条中的标点符号

建议各项之间应当使用分号而非句号。

(六)关于第二十三条中合作区的称谓

建议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全称,而非简称。

(七)关于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货值金额等额以下罚款”。建议删除“没收”,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的对象是违法所得,而此处主要是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没收和罚款不宜在此处并用。

(八)关于第二十二条信用制度

建议规定文字表述,将“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因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中的“因”改为“将”。

(九)关于第三十六条先行处置

建议将“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嫌走私物品、无合法来源进口物品,可以依法先行处理”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或者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设备,可以依法先行处理”。

(十)关于第三十三条的公告期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公告的期限为六十日,《条例(草案)》的公告期限缩短为二十日,是否合理。建议再进行研究。

(十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的协助调查公告

《条例(草案)》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的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和认领公告修改为仅发布协助调查公告,该规定与上位法不同,是否合理。建议再进行研究。

三、对各方意见、建议的研究和采纳情况

(一)关于第二十八条查缉措施的建议

予以采纳。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证明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第二十八条执法单位的建议

予以采纳。在第四十六条名词解释中增加一款:“执法单位,是指公安机关、海关、海警、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等具有执法权的单位。”

(三)关于第二十五条表述的建议

予以采纳。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指导、监督本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

(四)关于海关缉私局执法主体地位的建议

不予采纳。海关总署缉私局为海关总署内设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和海关缉私工作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双重领导。因此,关于海关缉私局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进行明确。

(五)关于第十四条中标点符号的建议

予以采纳。将第十四条各项之间的标点符号改为分号。

(六)关于第二十三条中合作区称谓的建议

予以采纳。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合作区”改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七)关于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的建议

予以采纳。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货值金额等额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货值金额等额以下罚款”。

(八)关于第二十二条信用制度的建议

予以采纳。将“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因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行为受到处罚的有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信用监管”改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行为受到处罚的有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九)关于第三十六条先行处置的建议

予以采纳。将“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嫌走私物品、无合法来源进口物品,可以依法先行处理”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或者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设备,可以依法先行处理”。

(十)关于第三十三条公告期的建议

予以采纳。起草单位对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二十日公告期再次进行了研究。认为二十日的公告期限符合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实际工作需要。

(十一)关于第三十三条协助调查公告的建议

予以采纳。起草单位对第三十三条仅规定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再次进行了研究,认为仅规定发布协助调查公告更能实现协助调查的核心目的,符合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实际工作需要。


珠海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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