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的立法听证报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4月25日上午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08会议室召开《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1.《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
2.听证会主要围绕如何科学设置单车停放点、引导骑行者文明骑行、处理“僵尸单车”等相关内容听取意见。
(二)听证会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听证代表产生情况
2019年4月12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局官网发布了《 关于举行<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听证会参加人报名条件、报名方法等相关内容,并通过2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公众知晓度,促进市民广泛参与。
根据报名和有关单位推荐的方式,经我局严格审核后,确定了15人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职能部门代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代表、律师代表、村居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居民代表等各行各业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听证会组成人员和旁听人员的确定
根据听证会规则,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人。经认真遴选,听证会主持人由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玲担任,听证陈述人由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杨昌昀、珠海市城建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肖晗、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理办公室主任(香洲区共享单车办公室主任)张玉龙3人担任,并指定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李拓霖为听证记录人。
根据听证会规则,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本次听证会设置10名市民旁听席,还邀请了南方都市报、珠海特区报两家媒体参加旁听,宣传和监督。
二、听证会各方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意见和理由
(一)单车被人为破坏,如何加强管理
政协代表提出:曾看到有人想骑共享单车,直接搬一块石头把车锁砸的行为,希望对这种不良行为加强管理。
单车企业代表提出:一是关于个人用车违法行为,希望相应配合给予市民对举报违规用车不法行为的奖励,有助于促进文明社会的发展。二是在用户引导这块,希望市、区、街道和企业联合企业开展骑行日、文明宣传、文明出行爱护共享单车等一些活动,希望珠海的媒体可以做一些对外宣传,增加市民文明出行的意识。
(二)“僵尸”单车如何处理
政协代表提出:亲眼看到偏僻的巷子里面被破坏很严重的“僵尸”单车的车轮都没有了,只有一个车架子,很久都没有人去处理,乱堆乱放,放在巷子的通道上也没有人处理。
单车企业代表提出:企业每天针对故障车实施及时巡回维修,不会存在太多的“僵尸”车。但是不可否认,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可能退出的车辆运营企业没有及时地清理,作为企业方,也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配合政府部门作联动。
律师代表提出:第18条代履行是很亮点的,对于”僵尸”车的处理确实是一张王牌。运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城市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决定后,运营企业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办法》规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安全环境污染或是破坏自然环境的”这句话可以去掉,因为这个前提让行政部门取证责任必须要证明它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是破坏自然资源。这个从操作层面很难证明。建议只要行政部门催告了,运营企业不履行,就可以处理。
村居代表提出:目前市面上也是“僵尸”车主要是OFO小黄车,我觉得首先政府部门牵头把把它处理掉,后面再规范其他。这个东西靠我们的力量可能还不够。
村居代表提出:我们小区”僵尸”车保守估计有150辆,没有轮胎的,没有链条的,没有锁的,有的锁还在嘀嘀响的,老百姓意见很大。怎么清理掉?
(三)单车停放点如何合理规划
单车企业代表提出:成都的管理有非常好的经验,有大量的划好线的停车框,我们珠海也有一些,但是相对来说还不是特别够。所以,希望可以增加一些这样的停车区的划线,可以进一步促进有序停车。
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提出:打造共享单车的运营示范点,划设投放区和禁停区,引导企业做好调度运维的工作,创建示范点积累经验在全市推广。
村居代表提出:用户与企业签订的出行协议中,能否约定,政府部门划定的固定的停车区域,用GPS上传到运营公司的平台,用户能看到应该停放在什么地方。如果单车停在划线区域以外,共享单车锁发出这个温馨提示。如果强行停车,是否可以设置锁不上或者设置一直扣费。如果GPS误差有这么几米,但是停在这里也算是合规的话,共享单车的合规管理成本将大大降低。
村居代表提出:我觉得应该设立一个停放点,现在的技术方面定位功能,应该可以做到区域的车停在哪个位置上,应该可以做到。现在城镇的道路方面如果随便放,确实很多地方都影响到市民的出行、步行。要有效规范,这是很有必要的。
市民代表提出:我们作为市民代表,比较关注的是怎么用车,怎么停好车?管理办法第19条要求用户不得有乱停乱放行为。我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个更细的标准,怎么才算乱停放,怎么才算是停好车?还希望政府部门多在城市道路上划设几个点。因为珠海市区主要发现停放的地方基本上都是在公交站点的位置。
(四)是否有必要搭建统一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
单车企业代表提出:政府搭建统一的管理平台,以新技术建设自行车停放基础设施,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开放端口,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为规范停放提供基础。
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提出:建议借鉴南京市的做法,增加一条表述,就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对车辆的实时查询,动态监管和智能调控。明确企业按照要求将车辆的基础信息、动态信息如实接入监管平台。
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提出:建议组建一个平台,扩大数据共享的范围。对于驾驶人驾驶共享单车的一些违法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向企业及时传递信息,企业根据违法信息对违法驾驶人的账户和个人用车的权限进行限制,这既是一个教育措施,同时也是一个督促违法行为人的接受处罚的方式。
(五)东西部共享单车投放不均衡的问题
单车企业代表提出:建议香洲区内不要再允许新的企业进入运营,因为管理方面还有整个交通方面都有一定的困扰。我们希望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去西区、唐家、金鼎、横琴这些地区。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媒体发表共享单车内容的评论,西区市民评论他们没有共享单车可以用。希望可以引导共享单车到我市不是很发达的地区提供服务。
(六)是否允许投放电动共享单车
单车企业代表提出:第2条关于定义这里,有一个不允许运营企业投放电动自行车。从实际出发,我们作为企业来看待这个事物,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比共享单车更快捷的出行方式,可以有效完善城市的慢行交通,更好解决城市市民出行中长距离的问题,解决城市的拥堵和污染。
(七)对骑行人的处罚问题
律师代表提出:对骑行用户乱停乱放车辆处罚问题,处罚是必要的,但从操作层面,如何认定用户乱停放?这个停放的划分点是不是需要备案的?对用户进行处罚,《办法》要求必要时会请公安部门协助,这种情况下调取用户的信息,如何保户用户的隐私不被泄露。
村居代表提出:不文明使用习惯,确实要让使用人付出一定成本。刚才的律师也提出这个问题,纳入征信系统,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理论上可以说得通,但是落地的话,成本有多高?你执法的50块钱,遍地的乱停自行车,你要执法要出动多少人?你要取证、告知,很麻烦。
市民代表提出:第20条,我建议增加一个警告的处罚。因为你一旦违反了第二项的规定,就处罚50块钱,就过了,本来骑行一次就是一两块钱的事情,面临50块钱的处罚对于我们用户是比较高额的处罚。是不是需要考虑非骑行用户的处罚呢?我们经常在商铺面前发现商铺利用共享单车占用停车位。商铺好像不符合骑行用户,是不是该处罚商铺的行为呢?有一些人也不是骑行用户,但是把锁砸坏了,盗用车辆,是不是也纳入处罚范围呢?
(八)退押金的问题
村居代表提出:我就说现在很多单车没有押金了,下一步问题就是企业退出的话,交了租金虽然不多,几十块钱一百块钱,租金的退还怎么操作?我有一个同事用小黄车的,虽然排队退款不知道排了多少万名,退不了。小黄车有一个升级功能,一升级以后连退款接口都没有了,界面没有退款选项了。说白了就是小黄车的租金也退不了。
(九)共享单车进小区的问题
物业公司代表提出:在日常物业管理中有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个就是共享单车进入楼道,这个现象刚开始是比较多的,经过我们一段时间的规范以后,现在有好转。但是没有杜绝。物业公司在公共位置投放了很多标识牌和警示牌,我们观察到的是来访的客人或是住在本小区的业主他们都有一些熟视无睹,我们想建议由政府部门统一规范标识牌,对于居民和来访客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如果楼层里面的共享单车摆放不合理、不安全的区域,也违反了消防安全相关条例。
比较严重的现象就是我们商铺门前都划有收费停车位的,共享单车随时随地都有在汽车和汽车之间停放,这个不知道由哪个部门管治或是有什么相关条例?如果没有的话,我建议相关法律条文要注明发生了意外,谁承担责任?共享单车放在车辆之间,可能刮风或是碰触,划伤了车辆,车主第一时间会找了物业公司赔偿。我们停车场虽然有相关的条文,只负责停放不提供赔偿,但是扯皮的现象非常多。
物业公司代表提出:作为企业管理者,对于共享单车在物业小区里面的停放,我们是持非常反对的态度。刚才隔壁的同事已经讲了,小区里面的各个部门都能够见到共享单车,我们非常强烈建议一定要划设停车区域,哪怕小区门口多划几个都可以,但是不准进小区。一旦进入小区,就没有办法控制去向,车库、阳台、单车房都有共享单车。门口的商铺的公共停车位,用共享单车占用停车位,不让人家停车。这个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我强烈建议一定要划设停车位,哪怕多划一些都好,技术手段就要停这个区域,其他地方不准停。城建公共自行车就非常好,就只能停放这个区域,有序停放才可以让市容市貌更整洁美丽。
三、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对骑行人进行处罚如何认定为乱停乱放单车的违法行为
综合各方意见,我局认为,《办法》不可能穷尽操作层面的各个流程、细节,需要配套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第六条明确由区政府对辖区内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待《办法》正式通过出台实施以后,区政府制定的负面清单会向社会公开,在地面也会有禁停标志标识,且会与企业联动,禁停区域会在单车运营企业的手机APP平台发出禁停区的提示,这样连贯起来在认定骑行人乱停乱放的执法方面就具有实操效果。
(二)是否搭建统一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时应接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这就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从前期到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调研的情况看,这个监管平台确实是很必要的。目前我市现有可利用的平台包括数字城管中心管理平台、交通运输局交通信息平台、城建集团公司的公共自行车管理平台,至于后期是选取在现有平台基础上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功能整合还是学习深圳的经验新创设一个专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这个也是实际操作层面的,需要配套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因此,《办法》第八条才作此写法。
(三)是否允许投放电动共享单车
其中一家运营企业代表提出要放开允许企业投放电动共享单车。电动共享单车的管理更多涉及的是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听取市交警部门的意见后,《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不允许投放电动自行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第一,《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第二,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所需要的驾驶技能,和普通的人力自行车是不一样的。作为没有接触过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或者骑行电动自行车经验较少的用户来说,如何保障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第三,珠海的主干道路网,绝大部分的支路和次干道没有专门的自行车道,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比较快,一定要划设专门的非机动车道。现在一些道路对于自行车行使已经很困难了,再拓宽划设专门的非机动车道给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实际困难比较大。
(四)押金管理
目前在我市的运营的摩拜单车、哈罗单车免押金,OFO收取99或199元押金。《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另外,《办法》第十五条对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设置了闭环管理的规定,当运营企业退出的,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中承诺期限内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这个承诺期限就包括了有“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模式。
(五)“僵尸”单车处理
经综合考虑,我局认为,《办法》第十八条设置的“代履行”条款,将普通代履行和立即代履行两种形式都写进去了。律师代表提出来要对实施普通代履行的前提条件减少一些条条框框的设置,由于实施普通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法》的范畴,该法第五十二条,明确给普通代履行的行政机关设置了一定的前提条件。珠海特区虽然有特区立法权,可以对广东省的条例作一些变通,但是不能突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然不能突破行政强制法,因此,实施普通代履行不能把这些前提条件删除。但是,为了保证代履行的方式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在分号后面加了必要时可以实施立即代履行的规定,这也是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这个立即代履行就是一种有效补充,能在法律技术层面充分保证对“僵尸车”的处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