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生活垃圾,罚!
近日,香洲区凤山街道办成功查处一起偷倒生活垃圾案件,凤山街道办联合交警、社区等部门,在“天眼”等科技手段助力下实现精准快速处置,违法行为人郭某被依法处罚,并自行清理了偷倒的垃圾。
此前,凤山街道办接到界涌社区工作人员举报线索称,界涌村某厂区门口遭人偷倒大量腐烂芒果、纸箱等生活垃圾,现场“臭气熏天”,街道办立即到场展开调查。经调取厂区周边监控录像,街道办迅速查获偷倒垃圾车辆的车牌号码,并第一时间联合交警部门对车辆行驶轨迹和驾驶人信息进行追查,成功锁定违法行为人郭某。面对铁证如山,郭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为节省运输成本,趁夜偷倒垃圾的事实。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街道办对郭某作出处罚,并责令其自行清理偷倒的生活垃圾。
据统计,今年以来,凤山街道办已对偷倒垃圾行为立案17宗、处罚17宗。下一步,凤山街道办将持续通过监控巡查、联合执法等手段打击偷倒行为,欢迎广大市民提供偷倒垃圾线索,一同维护城市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普法小贴士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并遵守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