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民宿是一种新兴的住宿设施,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对民宿的界定,民宿应当是有别于传统旅馆业的一种住宿形式,能够让游客体验当地独特的自然风貌、历史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感受民宿主人热情与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近年来,民宿在我市发展迅速,但缺少民宿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民宿业与旅馆业的区分不够清晰、民宿的开办要求不够明确、民宿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民宿的开办要求、开办程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8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同年10月《关于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等文件的出台,明确了乡村民宿的战略意义和发展使命。2019年的中央1号文件继续提出,“充分发挥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优势,发展适应城乡居民需要的休闲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为乡村民宿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可见,发展民宿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民宿的开办要求、明确了民宿登记的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为实现我市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民宿的概念和开办区域
《暂行办法》在《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民宿的开办区域由区政府划定。一方面,《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由于各区的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有所不同,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也较为合理。
(二)规定了民宿开办的具体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办民宿的具体条件,包括民宿的规模要求、选址要求、建筑要求、消防要求、治安要求、卫生要求、污染防治要求,为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三)规定了民宿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了民宿经营者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同时结合珠海易发台风、暴雨、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情况,规定了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四)规定了民宿登记实行承诺制
《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民宿开办的各项条件作为事后监管的内容,即民宿经营者只要承诺其开办的民宿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治安等开办条件,登记机关就应当予以登记。同时,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规定了民宿登记的程序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和民宿登记。首先,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民宿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交登记材料。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六)规定了相关部门的排查义务
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宿登记实行“承诺制”,但是,该民宿经营者的承诺是否真实,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民宿登记后,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排查。因此,《暂行办法》在借鉴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登记工作操作指引》的基础上,规定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
(七)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明确了民宿应当遵守的经营规范
首先,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其次,民宿经营者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1)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2)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3)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4)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5)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第四,民宿经营者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规范的规定。
除了上述主要制度和措施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政策扶持、登记事项和监督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