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珠海市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2025年7月17日至8月17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就《珠海市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集的意见建议和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意见和建议收集情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在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在线提交、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截至8月17日,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
二、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收到意见5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3条。
意见1:建议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支持自然保护地内及周边社区居民、村民依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活动,分享特许经营收益,促进自然保护地内及周边社区居民、村民收入增长,特许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住民及其举办的企业”。
采纳情况:不采纳。“特许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住民及其举办的企业”的规定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且不具有上位法依据。
意见2: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安全生产状况、服务质量、社会效益、财务状况以及社区关系等情况定期进行评价。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定期评价结果,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项目评价,评价标准和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特许经营协议变更、续期、终止的依据。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项目每季度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资产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采纳情况:不采纳。修改新增部分主要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
意见3:建议明确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如何区分
采纳意见:不采纳。《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国家公园的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划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划分标准。
意见4:港澳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是否需要遵守其他额外的法律规定或办理其他手续?
采纳意见:采纳。第七条已明确“……支持港澳企业通过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依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活动”,因此,港澳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规定。
意见5: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可能难以覆盖生态旅游等长周期项目,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允许在充分评估后适当延长特许经营期限。
采纳意见:部分采纳。关于特许经营期限,我们充分结合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和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鉴于自然保护地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仍处于探索阶段,规定相对较短的特许经营期限有利于制度落实、评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进一步完善,可以通过法规、规章等不设有有效期的法律规范形式予以规定。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