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两证整合适用本规范。
二、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变更名称的,如已预先核准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1份)。
3、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由辖区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说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应当提交姓名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5、变更家庭经营的经营者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应属于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变更登记申请表》家庭成员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变更后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6、变更经营者本人的住所的,应当提交住所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变更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的(仅限内地居民),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提交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1份)。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营者、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或办结。
四、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审核→通知→提交纸质材料到前台→办结→领取结果物
现场办理:
提交资料到窗口申请→审核→办结→领取结果物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窗口办理
(二)线上办理-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珠海易注册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六、收费项目信息
无需收取费用。
七、制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八、注意事项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我市商事主体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商事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9年5月1日起,进一步拓宽商事登记身份实名认证范围,涉及的相关人员均需手机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