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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类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材料
名称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
机构性质
服务时限
1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年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2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或校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检定或校准证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条。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72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六条。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六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事业单位、企业一般10个工作日内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使用登记需提交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事业单位双方协商约定
4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使用登记需提交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事业单位双方协商约定
5出具工业产品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行政许可工业产品检验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双方协商约定
6出具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变更登记行政许可验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三十六条。
有财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7出具募集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证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验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有财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8出具募集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验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三十六条。
有财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9出具募集设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证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验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有财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10出具募集设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验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三十六条。
有财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11出具公司分立、合并而变更或新设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原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内资公司分立、合并登记行政许可验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三十六条。
有财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12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验资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验资证明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有财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13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验资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行政许可验资证明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有财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14出具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九条;
2.《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3.《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妆函〔2021〕271号)
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双方协商约定
15出具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九条;
2.《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3.《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妆函〔2021〕271号)
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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