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规范我市商业广告活动,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提升广告合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民生领域的“三品一械”广告问题,组织研究制定了《珠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详见附件),请参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珠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活动,维护“三品一械”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合规指引。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合规指引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规范“三品一械”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指导广告活动主体加强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大查处“三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业广告活动。
三、合规提示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二)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全市各新闻机构、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违规风险。对已发布的“三品一械”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发现和撤除不合规“三品一械”广告。
(三)“三品一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处方药广告可以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五)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六)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七)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九)“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品一械”广告中依法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十一)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十二)广告主身份应当真实、经营资质应当齐全,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范围相符合。
(十三)“三品一械”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三品一械”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十五)“三品一械”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十六)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