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提交什么资料?
应提交以下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附录2);
(2)《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批准文件、备案证明复印件。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个人简历及个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复印件;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简历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经台湾地区公证认证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相关证明;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参照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提交相关材料,如投资者属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